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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收缴制度
来源:肥城市中医医院 | 发布:2020-08-21 03:38:29 | 浏览:
1、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,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。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向所在党委交纳党费。
2、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要经常过问、定期研究情况;组织委员是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,要精通政策规定,切实履职尽责。
3、党支部负责核定每名党员的党费缴纳标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;党员个人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,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,经党员大会研究,并报所属党(工)委批准、备案。
4、每月的5日为“党费交纳日”,25日为“主题党日”。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,持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在外地交纳党费的,应及时向党支部提供有关收据。
5、各党支部要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性意识,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。对不按标准交纳或者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所在党支部要提出批评,责令整改;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《党章》相关规定、程序处理。
6、党费收缴必须使用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收据,并规范填写。
7、党员交纳的党费,必须全额上缴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。
8、建立党费定期对账和公示制度。党委与各党支部、党支部(党小组)与党员,每季度核对一次党费收缴情况;各党支部每半年公示一次党员交纳党费情况。
9、院党委不定期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,检查(抽查)结果作为基层党建考核的重要内容。对存在收缴党费不足额、不及时或不使用统一票据等问题的,通报党组织负责人;对存在截留、挪用、贪污等违纪行为的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10、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,自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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